江西一女子,半年内被拐卖了3次!
2020-9-25
小卿
尚庐山
来源 | 都市现场(jxtvdsxc)综合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介绍婚姻为由,多次将智障妇女转卖他人,近日,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,维持余江法院一审判决。法院依法认为,被告人郑某、周某、江某、倪某均构成拐卖妇女罪,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,并均处罚金一万元。 第一次拐卖 2017年10月,江某与王某(已判刑)明知张某的智力不正常,却以介绍婚姻为由,从饶某(已判刑)处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的智障儿子周某某做老婆,江某从中获利1500元钱及一包香烟。 第二次拐卖 2017年10月下旬,因张某整日哭闹,周某找到江某让其帮忙,将张某再“嫁”他人以弥补损失。倪某与江某再次以介绍婚姻为由,从周某处以14万元的价格,卖给郑某的智障儿子郑某某做老婆,江某从中获利1700元倪某获利1500元。 第三次拐卖2018年1月,因张某整日哭闹,郑某也找到倪某让其帮忙,将张某再“嫁”他人以弥补损失。张某被倪某以介绍婚姻为由,从郑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,将张某卖给熊某(另案处理),倪某从中获利1500元。 经鉴定,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,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郑某、周某、江某、倪某拐卖智障妇女,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。 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,具有自首情节,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;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,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;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,主动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;被告人倪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,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,认罪认罚,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。 鉴于四被告人以上情节,决定对其减轻处罚。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法律链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: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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